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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采购贸易

2021-08-26 16:30:17        来源:

一、市场采购贸易范围及主体

1.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范围

四至范围为:东至昆洛公路,南至云福街,西至彩云北路,北至广福路,包括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一期市场、二期市场、三期建材家居市场、C4中药材市场、写字楼、专业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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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采购贸易主体

供货商:注册在市场集聚区为市场采购贸易提供货物的经营者。

代理商:包括外贸代理、货运代理和报关代理。外贸代理需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地在官渡区内的外贸流通经营主体;货运代理和报关代理无注册范围要求。

采购商:在市场集聚区范围内采购商品,商品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境内外企业或个人。

市场采购贸易的开展,为企业搭建了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出口通道,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使用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难题,一方面扩大了外贸主体的规模,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活跃性更强、灵活性更高,更能迅速地满足越来越多样化、定制化的国际需求,为外贸发展注入新动能。下一步,将逐步探索云南本地产品的出口以及市场采购贸易和其他贸易模式的融合,以促进具有当地特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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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采购贸易开展方式

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主要分为七个步骤:

第一步是主体备案:

各主体分别打开网址(www.ynkmtrade.com),根据自身角色点击主体备案,填写信息提交;报关公司还需到市场采购贸易综合服务中心进行线下登记,到海关进行DXPID申请;采购商和出口商品信息通过供货商页面进行备案。

第二步是交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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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供货商页面录入生产商信息、商品清单,生成交易单;通过代理商页面维护报关信息。

第三步是组货拼箱:

外贸代理对供应商提起的交易单进行组货装箱登记,生成报关单草稿,货代企业线上进行组货管理,线下进行组货装箱、发运;通过代理商页面进行组货拼箱登记,生成报关单草稿,完善后发送到单一窗口。

第四步是出口申报前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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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代理商把法检目录内或与我国签订双边协议需检验监装的出口商品主动向海关申请出口申报前检验检疫。海关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并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和合格评定标准进行综合评定。对经综合评定合格的,签发电子底账数据和企业申请的证书。

第五步是出口报关:

报关代理收到外贸代理生成的报关单草稿后,进行数据完善发送到单一窗口,在单一窗口发送到海关。

第六步是收汇登记:

收汇来源可选境内或者境外,收汇主体可以是生产商、采购商、商户(供货商)、外贸公司,如收汇币种为人民币不需要做结汇登记,如收汇币种为外币则需要进行结汇登记。

第七步是免税申报:

外贸代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4号的规定依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通过云南电子税务局平台进行免税申报。




三、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商品出口要求

通过昆明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出口的商品,需满足国家相关规定,不在负面清单范围内,并满足出口货物所对应的海关编码的监管条件。具体可参看以下内容:

(一)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出口的商品

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4号(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的规定执行。

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昆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1.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

2.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3.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具体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可参考附件。除负面清单列明的商品,其他禁止和限制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遵照昆明市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办法具体实施细则执行。

2020112601-负面清单


(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涉及法检或特殊监管条件的商品

在国家未发布适用昆明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前,可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31号关于发布‹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执行。

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出口货物需满足的监管条件(如:法检)要以具体出口货物所对应的海关编码的监管条件为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执行。

例如:按照相关规定,试点出口需法检商品如下(具体以海关编码的监管条件为准):

2020112602-法检商品分类

2020112603-检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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